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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的约定管辖权是否有效
释义

劳动争议协议管辖权的效力取决于具体情况。《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劳动争议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可以看出,劳动仲裁适用于法律管辖,但劳动合同是一种合同,合同首先适用于约定的管辖。那么约定的劳动仲裁管辖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可以适用约定的仲裁管辖权
    

案例:
    

a公司是一家注册于的销售公司,在全国各地设有多家分公司。李是A公司分公司的雇员。如果双方同意劳动争议由a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由a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2月,李与a公司就销售佣金发生纠纷。谈判失败后,李向成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上诉a公司。a公司不同意,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双方协议,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应由在北京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而不是成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李认为他的工作地点在成都,因此劳资纠纷应该在成都审理。这是关于劳动争议管辖权的典型争议。本案的特点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争议管辖权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不一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取决于履行地或协议
    

律师的回答: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所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均对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管辖权。但是,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可以理解为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管辖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管辖权与劳动争议的法定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在约定管辖权与法定管辖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约定的管辖权为准,因为劳动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非常清楚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如果双方愿意,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良好习惯和法律法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处理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的原则,因此,双方劳动合同中以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劳动争议管辖地的约定,如果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视为无效。笔者认为,如何对待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地的法律效力应作如下分析:
    

首先,该协议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规定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则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为根据本法,用人单位所在地本身具有管辖权,协议是否基于工人的真实意愿?虽然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供,合同条款也由用人单位起草,但劳动合同的签订由双方协商,不能证明劳动者受到欺骗或胁迫。因此,劳动合同规定管辖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欺骗或胁迫的因素,则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得到承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管辖权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也根据《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制定了地方性法律法规。如果当地有特别规定,劳动争议的管辖权以履行地为准,则应遵守当地规定。在没有地方法规的情况下,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应以协议为准
    

从上述介绍中,我们可以知道,对于约定的劳动争议管辖权没有统一的答案。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大多数人倾向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该管辖权应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到卢巴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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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4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