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债务纠纷?什么是劳动争议 |
释义 |
结果: 在试验中,该公司辩称冯被聘为其总经理。根据约定的“冯的工资按固定工资加总公司净利润总额的15%计算”,可以看出,三方在股利确认书中约定的股利方案实际上应为公司授予冯的福利、业务佣金或奖金,属于工资范围,因此,争议应为劳动争议。本案应先进行劳动仲裁。法院在劳动仲裁前对本案争议没有直接管辖权,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庭审后,法院认为,冯被聘为公司总经理,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区域分行和冯先生就应获得的股息达成了明确协议。后来,关于这笔钱的支付发生了争执。冯先生因拖欠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予以受理。被告欠丰分行19万元的事实应予退还。由于被告地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其设立的公司即被告总公司对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法院判决,区域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冯支付19万元 分析: 根据本案事实,冯受雇于两被告公司,担任总经理,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两被告公司按照相关协议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劳动报酬,包括2003年奖金5万元,2004年奖金15万元,双方在股利确认书中也确认支付了上述两项股利,视为双方已就上述劳动报酬的支付达成明确协议。尽管双方在支付方面存在争议,但争议的19万元股息已转化为债务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纠纷的,应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并应根据普通民事纠纷予以受理。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的两个被告公司声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不应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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