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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是什么
释义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行政部门
    

<2.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准司法性国家仲裁机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通过国家强制力确保其有效性和实施,共同处理劳动争议。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代表,其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可以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
    

此外,应当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直接影响特定人、特定物权利义务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可以肯定,但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不是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视为具体的行政行为
    

3.雇主工会代表(由雇主工会委员会指定)
    

雇主代表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在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中,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协商决定
    

职工需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和组成,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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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