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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理劳动争议的理由是什么
释义

劳动争议审理中的难点问题是什么。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审查是指双方达成协议并自愿将争议提交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法律制度,双方均有义务履行和解决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和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仲裁与民事诉讼紧密相连。中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及其相应的仲裁规则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诉讼的,债务人不能自动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这两种情况下,法院的诉讼都处于解决双方争议的最后一个环节,劳动争议案件也不例外。此外,特别规定了预仲裁原则,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进行复审以及如何复审存在很大争议。一般认为,劳动仲裁程序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相互独立。他们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和司法权
    

笔者认为,仲裁机构对裁决的审查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个是程序,另一个是实体。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有原则性的程序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规则》。这两条规则严格规定了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操作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程序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检查管辖权,看裁决机关是否受理争议;;第二,检查主体,看所决定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第三,检查限制,看当事人提起仲裁的限制是否超过;第四,检查争议内容,确定争议是否属于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在实质审查中,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检查证据是否有事实依据。除了审查被告是否清楚,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外,我们还应重点审查事实依据。第二是检查适用的法律,看审判机关适用的国家法律和政策是否适当。三是在审判实践中检查其判决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如何把握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到劳动争议的解决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在实践中,一些对仲裁裁决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已经由区、县级仲裁机构裁决,或者直接由市、省级仲裁机构裁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基层法院普遍接受,但区级仲裁裁决由市中级法院审理或省市仲裁裁决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混乱的层级管辖与管辖衔接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为审判中的不当风波提供了契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解释解决了案件管辖权问题
    

2.如何受理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增加或减少仲裁请求的案件。当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他们减少了仲裁请求,即仅在部分仲裁处理中拒绝接受诉讼。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为诉讼前程序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后,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仲裁请求的范围作出判决。在实践中,对于是否接受该案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当事人的补充请求未经仲裁程序处理,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在同一事实造成的法律后果范围内增加仲裁请求,人民法院应接受该仲裁请求。理由:人民法院拥有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司法权。一旦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仲裁结果无效,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劳动法的程序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进行综合审理。但是,对于不基于同一事实的法律后果,不接受增加的索赔或驳回起诉
    中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是一审和二审制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是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决的必要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没有终审权,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因此,民事法院无权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被发现不正确的仲裁裁决无权变更或返还。该程序的建立使得仲裁委员会没有监督机制,导致仲裁程序虚拟存在
    

此外,劳动争议案件已经通过一审和二审处理,审判期比普通民事案件更长。在这一过程中,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增加,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为改变这种状况,建议修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程序。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仲裁程序,建议将审前仲裁改为仲裁或审判,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向第四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是否生效?如果原仲裁裁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第四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理由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涉及对仲裁裁决的正确性和错误性的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程序是仲裁程序的延续。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争议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判决是这一全面审查的逻辑结果
    

,因为仲裁裁决在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无效,如果仲裁裁决有具体的执行内容,尽管原告的主张不合理,但仲裁裁决中的具体执行内容也必须以判决的形式表述,否则执行依据不予确定。笔者认为,在实质处理上,一旦当事人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将失去效力,今后恢复其效力将不存在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直接作出判决。第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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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