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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法司法解释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9月8日起施行,2006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2005)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不包括以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传真、传真、传真、传真、传真、传真、传真、传真、传真等)等形式请求仲裁的协议,第二条当事人一般认为仲裁事项为合同纠纷的,由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第三条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具体仲裁机构可以确定的,合同的解释和终止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第四条仲裁协议仅规定适用于争议的仲裁规则的,视为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除非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机构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仲裁机构在某一地点进行仲裁,该地点只有一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一个申请仲裁;第七条当事人约定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人民法院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订立后合并或者分立的,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不提出异议,仲裁协议对其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订立后死亡,仲裁协议对继承其在仲裁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人在前两款规定的情形下有效,第九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合同成立后不生效或者被撤销的,受让人明确反对债权债务的转让或者不知道另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成立合同的,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约定用其他合同或者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解决争议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条款的规定提交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国际条约的仲裁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由仲裁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规定的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涉及海事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海事法院管辖,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在上述地方没有海事法院的,当事人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没有提出异议的,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由最近的海事法院管辖,然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性决定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撤销仲裁机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第一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由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不包括预审程序中的所有活动
    第15条在审理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案件时,第十六条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对适用的法律没有约定,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对适用法律、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除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第十九条当事人以仲裁裁决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为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部分。但超出奖励部分与其他奖励项目不可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十条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一)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虚假;(二)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人民法院公正裁决的证据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开始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撤销程序;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新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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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0:3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