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理分析 |
释义 |
1、 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定为犯罪的立法目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跑、藏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有能力支付但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立法本意看,其首要目的是遏制恶意欠薪现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成本低,导致用工领域恶意拖欠工资,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学者指出:“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对于改变当前‘欠薪是正常现象’的错误认识,其震慑作用是肯定的,意义重大。”第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而且引发了多起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和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是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主体是自然人和负有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责任的单位《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行为分为两类种类: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二是能够支付但不能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于本罪的本质是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属于不作为罪,所以以上两种行为都是以主体具有支付能力为前提的。行为人无支付能力逃跑的,不应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总之,行为人转移财产或者逃跑,只要支付劳动报酬,不构成本罪;只要行为人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不转移财产或者逃跑,也可能构成本罪 3.各级信访机构已向行为人发出书面批准文件,责令行为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1.应当考虑拒不支付的数额,《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本罪数额应当较大。但什么数额才算“大”?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结论,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很难为全国确定一个统一的数额。笔者认为,在确定“数额较大”时,应考虑以下几点:一是涉案人员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总人数已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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