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由于没有提供工资支付记录,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 |
释义 |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记录。根据受伤员工年薪10万元,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据此责令用人单位计算并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对工伤保险金纠纷一审作出终审判决:原告南通市建筑公司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2013年1月,崔某在南通某建筑公司工程施工中受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按照年薪10万元的标准向被告人崔某支付工伤保险金160278.08元。同年5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对于工伤待遇,崔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为建筑公司没有提供崔某的工资单,崔某声称他的年收入是10万元,仲裁委员会根据崔某的年薪10万元计算出崔某的工伤保险金为160278.08元 本案中,被告因工资支付记录由用人单位保管,无法提供其年薪10万元的证据。建筑公司虽不同意崔某10万元的索赔要求,但未能提供被告2013年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推定被告主张的工资标准成立 为微信公众号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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