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补偿何时开始计算,如何计算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劳动者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劳动关系终止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起点是2008年1月1日 案例:赵先生问我,我快40岁了,是北京市户籍。2004年初,我被本市一家油泵液压公司录用,现在在这家企业工作了12年。2011年初,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定期劳动合同。合同期到了2016年3月31日,月薪5000元,最近单位劳资部负责人跟我说,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会续签,这样我就可以现在联系找工作,尽量在春节前办完所有手续,这样我就不用在春节后再回来上班了。在经济补偿方面,单位提出的补偿标准是给我8个月的工资。我说,按照我在单位工作12年,每年发一个月工资的规定,给我12个月的工资。但单位表示,经济补偿金只能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能计算,请问:根据国家法律,我的经济补偿金何时计算,如果您工作至合同终止日(2016年3月31日),用人单位应向您支付8.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其次,您提到的用人单位要求您放假后不上班,劳动合同终止应工作到终止日,这是不符合法律的。如果在终止日前与您解除劳动关系不是解除,而是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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