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离婚”房产不动产离婚,怎么分? |
释义 |
1、 “假离婚”后,如果一方不同意再婚,财产分割就不能回去首先,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律中不存在“假离婚”。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二是离婚诉讼,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与实际离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离婚后一年内双方约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请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为双方都同意办理“假离婚”,这通常是自愿的,不会有胁迫。双方都应意识到财产分割的后果以及另一方可能不同意再婚的风险。因此,财产分割协议本身并不存在欺诈行为。综上所述,假离婚时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假离婚时双方约定属于一方的财产,再婚后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法院不予撤销p> 夫妻为取得房产证而取得房产证的,取得房产证后再婚的,协议离婚时属于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即使夫妻双方的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一般也不支持 如果夫妻双方再婚,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第二套住房,则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取决于取得房地产证的时间和房价的支付。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您在再婚前拿到房产证,如果您在离婚后购买并一次性付款,如果您在再婚前拿到房产证,房子属于房产证上登记的业主,属于登记债权人的动产。因为根据《物权法》,房子属于房产证上登记的人。离婚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当然是个人财产,根据现行法律,该房屋在再婚后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的权利属于产权登记一方,但另一方应得到补偿p> 贷款用于购房,再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产权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婚前,夫妻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办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支付的金额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离婚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补偿给另一方。”p> (四)双方约定的“假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p> 虽然有些当事人在协商假离婚时会签订“假离婚协议”,约定双方都是假离婚者,但离婚期间购买的不动产仍然是共同财产。如果有这样的协议,就无法规避法律风险,因为协议本身就将被视为无效,不能约束任何一方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假离婚,假离婚就是真离婚。离婚后,个人关系归个人所有,购买属于个人财产。因此,离婚后的不动产也属于个人财产,不能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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