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认定为不称职的 (2)不具备任职资格,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本人因调整、撤销、合并等原因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职责,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不换届,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不适合辞退的。 (五)旷工、因公外出、休假的,无正当理由连续15日以上不复工的,或者依照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一年内累计30日以上的,政府不能辞退公务员的情形有四种:一是因公致残,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是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者受伤;三是怀孕的女公务员,产假、哺乳期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解除的其他情形 (一)经批准的事实,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填写《公务员辞退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2)任免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报告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四)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公务员和辞退公务员的决定都存放在我自己的档案里。任免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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