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法庭关于人民法院经济法庭范围的初步意见,通过处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涉外经济案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地方经济审判的实践,地方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从需要和可能的角度,可以临时受理下列案件:(一)经济纠纷案件(一)生产、供货合同纠纷案件,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运销(2) 生产供应合同纠纷,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运输、销售 (2)基建、维修合同纠纷案件 (3)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应用合同纠纷案件 (4)信用纠纷案件 (5)保险纠纷 (6)环境纠纷案件保护纠纷 (7)商标纠纷 (1)厂矿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贿赂、盗窃、诈骗等犯罪,敲诈勒索、投机倒把 (2)在办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刑事案件 (3)工厂重大事故案件,矿山、建筑企业 (4)航空、公路运输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5)走私案件 (1)中外贸易合同、来料来样加工合同纠纷 (2)航空运输货物毁损案件,货物短缺和债务纠纷 (3)保险和建筑合同纠纷 (4)专利、商标和版权纠纷 除上述16类案件外,还有其他经济纠纷,上级人民法院认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受理的经济犯罪和涉外经济案件 因此,当发生经济纠纷时,可以看是否在不予受理的范围内。否则,经济法庭将依法受理。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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