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编纂有何规定? |
释义 |
1、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编撰有何规定 编撰作品是不构成作品的作品、作品片段、资料或者其他资料的集合,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了原创性。编辑作品的著作权由编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著的著作权。编撰作品,是指若干作品、作品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资料或者其他材料,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原创性的作品。编辑作品的组成部分可以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片断,如论文、词条、诗歌、图片等;也可以是法律法规、股市信息、商品行情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等 首先,授权出版行为。编辑作品必须有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如果有许多著作权人,他们应该得到所有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 这些环节对确定出版物是否涉及侵权很重要。由于举证责任倒置,出版商应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出版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证据材料,证明其在上述三个环节的合理注意义务。特别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出版物一旦涉及侵权,出版商将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基于此,笔者建议:出版者应建立大型编辑作品出版的稿件档案制度,并在以上环节详细记录合理注意义务的内容;为保证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应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将合理注意义务与三审制度相结合,并对每一审提出相应的要求,因为编辑作者没有著作权,但仅以一定方式编辑部分作品,编辑作品出版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对有关著作权的认定没有约定的,构成侵权,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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