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方式是什么 一般来说,探望子女的主要方式是见面交流,所谓探视,是指不与子女同住的一方探访对方的家或者指定的地点。这次访问是一次长期访问。探视权人可以在约定的探视时间或者法院确定的探视时间内,将探视权取走并及时归还未成年子女 其次,探视权的行使是一项立法权利。探视权的行使是指享有探视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享有父母权利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改变监护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和直接监护权就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而是自然享有的。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的当事人和子女的利益,《民法典》1月1日起施行,(2021)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确立了探视权行使的两种方式:当事人协议和法院判决,并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视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参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协议可以在法院外履行,也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履行。离婚调解应当记载协议内容。之所以双方达成一致,是因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的实际生活状况有了更深的了解,所以达成的协议不会脱离实际情况。同时,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易于执行 离婚后探视权没有具体期限,由双方约定。双方虽已离婚,但双方孩子共同,探视权的行使也是为了孩子的良好成长。探视权是一种权利,当事人当然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放弃 儿童探视权中止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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