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始取得的主体有哪些形式? |
释义 |
1、 我国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有:劳动生产、所得、孳息、附随、无主财产、拾得无主财产、散养动物、优先购买、没收、征收和征税。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人不以他人现有权利为基础,先取得商标权。各国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主要采取使用原则、注册原则和混合原则。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他人的权利和意志,依法直接取得物权;二是劳动生产的具体情况,即人们利用工具进行改造,加工或使用原材料,通过物质和精神支出,生产出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产品。劳动生产是取得所有权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如农民收获农作物、工厂生产产品等。劳动生产是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一种普遍理论。但毫无疑问,生产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取得方式还是一种综合取得方式。我们认为,虽然取得劳动成果是原始的所有制方式,但不一定是一种独立的取得方式。从劳动生产取得所有权的实践来看,将其界定为一种综合取得方式更为恰当。因为劳动生产主要是行为过程意义上的观察结果,这也是劳动生产。在某些情况下,可根据果实获得。例如,如果农民摘苹果,就可以认定为劳动生产或采摘水果;在某些情况下,收购可能基于优先购买权。例如,从事远洋捕捞作业取得海洋动植物的,除劳动生产外,可以认定为优先购买。因此,不应将劳动生产界定为一种独立的取得方式,而应界定为一种所有权的综合取得方式。(2)收取孳息与原孳息相比,孳息是原孳息的收入。水果可分为天然水果、人工水果和法定水果。前者是自然物根据自然规律所产生的新果实,如母鸡所产的蛋、葡萄藤上的葡萄等;其中有原材料制成的产品,如木材加工后形成的书桌和杂草加工后形成的中药;后者是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对原物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从原物中衍生出的孳息,如房屋出租后的租金、现金储蓄后的利息等。一般来说,物主拥有物的果实的所有权。在天然水果与原物分离之前,原物的所有权转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的所有权原则上也转让。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孳息也可以属于非原所有人。对此,我国《物权法》规定,自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同时存在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当事人约定的,依照约定取得法定孳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可见,严格地说,采果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获取果实的方法。国家强制取得是指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不顾全体人民的意志和权利,通过没收、征收、国有化、征税等方式直接取得所有权,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对此,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等不动产。但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时,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排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收农民的生活,保护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对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可见,国家作为整个社会的总经理,可以通过强制的方式取得所有权。虽然这些方法具有不同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特定场合使用,但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它们都具有不顾所有者意愿的强制性,不按照平等自愿的民事流通方式取得所有权,因此,它们都属于原所有权取得方式(4)拾得遗失物并取得,遗失物是所有权人或法定占有人意外丧失占有权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遗失物、漂流物、流浪动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权利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发现的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法律还规定,遗失物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可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遗失物必须归所有人(权利人)所有。如果无人认领,国家应取得所有权。然而,纵观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我们可以发现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存在着两种所有权原则。近代以来,许多民事立法基本上继承了后者,即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认为拾得遗失物属于取得所有权的原始方式之一,一般来说,拾得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以上是原取得权的相关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应以实际权利为基础,不同类型的原始取得也有不同的认定方法,但对于所有人来说,他们都拥有合法的使用权,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重新认定,是否需要使用原商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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