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发明人、设计人申请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批准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由两个以上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完成该项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创造人。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属于共同所有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批准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立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以该协议为准。” (一)在自己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三)辞职、退休、转岗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第二,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只规定了对非职务专利申请的处理,而对“非职务发明”没有明确规定。从专利的产生过程来看,任何发明创造都是由自然人完成的。因此,发明人作为这一无形财产的创造者,应当对该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即专利申请权和控制使用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自然人个人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和智力资源的限制,发明人应当对该财产享有完全的权利,因此自然人个人必须以劳动合同关系为前提,借助单位的物质条件推动相应的研究进程,直至完成相应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完全脱离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依靠自身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发明创造权的归属上。对于非职务发明,只有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才能成为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人可以享有对发明创造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专有权,排除他人,从而控制专利的禁止权。但是,在职务发明创造中,虽然自然人是完成发明创造的主体,但是申请发明创造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作为发明人的自然人不享有对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控制权和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因此,可以认为专利申请权属于本单位后,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只有从单位获得奖励和奖励的可能,但专利法对奖励的具体形式和合理程度没有明确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将开发专利产品,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专利产品不受侵犯,他们也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当事人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标准使用公司资源的,发明也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单位 如何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如何认定非职务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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