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房地产的原始取得方式是什么;二是法律行为,如买卖、转让、赠与等;三是法律规定,如继承、善意取得;第四,国家行为,如征收或征用;五是添加或呼应;第六,由于时效的关系,房屋产权的取得与不动产物权和其他法律权利的取得一样,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法律行为取得,后者又称为连续取得。在原始收购中,忽略了原始所有者的意愿。例如,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来源是没收地主的土地,这只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相反,法律行为的取得取决于原所有权人的意志。房屋产权的取得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是相同的,这意味着不仅有人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而且有人必须放弃不动产的所有权 各国民法通则中有六种取得不动产的方式 其次,法律行为,如出售、转让、赠与等第三种是法律规定,如善意继承和取得第四种是国家行为,如征收或征用第五种是添加或呼应第六种是因时效而产生的,我国取得房屋产权的途径很少。原来取得的只是自建住房,但必须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审批权,其处置权也受到很大限制,比如农村住房。更多的是通过继承获得的,如买卖、赠与、交换、继承等。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在我国尚未解决。另外,关于追加收购和一致收购的规定也不够明确。笔者认为,物权法出台后,物权取得方式将在法律上明确 归纳起来,房地产原有的取得方式有六种,包括出售、转让、继承等,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其他取得方式,包括国家行为和部分时效取得,都是原取得方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何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