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婚姻与普通人的婚姻有一些区别,这些内容是由职业规范规定的。那么,你知道现役军人登记结婚有什么规定吗?下面我们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规定,帮助大家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决定于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年,这部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关系到男女老幼每个家庭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它的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合法权益、家庭和谐和个人幸福,以及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要认真在部队中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指挥员、战士婚姻问题的管理,倡导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新风尚,反对封建和资本主义的不正之风,严厉打击虐待、伤害妇女、老年人的违法行为,增强守法观念,确保新婚姻法在军队顺利实施 我军肩负着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光荣使命。为净化和巩固军队,提高军队战斗力,增进军政军民团结,现就军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出如下暂行规定:。在结婚年龄问题上,新婚姻法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低于22岁,女性结婚年龄不得低于20岁。应该鼓励晚婚晚育。”军队也应遵守这一规定。但是,法定结婚年龄是最低结婚年龄,也就是说,在这个年龄之前不允许结婚,而不是必须在这个年龄结婚。因此,要对未婚干部、军人、职工进行教育,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谈恋爱、不结婚太早。军人结婚后,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二,关于干部的配偶条件和婚姻,军队干部选拔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无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禁止与反革命分子和不良分子结婚。一般不允许与反革命分子或不良分子的直系亲属或者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国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亲属结婚;如果对方有明确的历史,没有政治问题,在现实中表现良好,可以自由选择结婚。机要人员配偶历史清楚,思想先进,政治可靠,没有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海外关系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应当对其恋爱对象进行必要的政治审查。关于查问地方政府提供干部恋爱证明材料的问题,按照第一条精神处理,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2月20日印发的《干部恋爱证明材料调查规定》第1、3项,1979年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允许学生结婚。海军、空军、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第二炮兵政治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海军人员的婚姻问题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空军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秘密工作的人员,报总政治部备案第三,关于军工恋爱婚姻的情况,为加强战备,改善军民关系,士兵不得在军队内部或车站内发现目标。原则上,志愿者不得在军队内部或驻军内发现目标。但是,对于一些孤残人员在本国找不到目标的,在部队内部或者驻军内找目标时,可以作为特例处理。由军(独立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审批。 士兵未服完现役,不得结婚。延长服役期的士兵和志愿者可以在节日期间返回原籍结婚。决定退伍并延长服役的士兵,在退伍前提出结婚的,他应尽可能安排 < P>军事人员的婚姻问题应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允许现役军人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或澳门的人结婚。汉族士兵要求与不习惯与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时,一般应劝说双方放弃通婚;如果双方都坚决,经少数民族父母同意,尊重和不违背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也可以允许他们结婚 (5)营以下干部的结婚申请,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批;团级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由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状况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服役期满的士兵、志愿兵,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发给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状况证明后,方可申请结婚;但是,如果一些服役期满的士兵和志愿者在探亲时发现了对象,在去原部队办证之前就申请结婚了,持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颁发的有关证件,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离异人员申请再婚时,应持离婚证 第六,现役军人要求离婚时,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否则不得触犯法律和道德。经申请离婚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离婚证明,方可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1981.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是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应当指出,我国法律只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属于复员军人或者退伍军人的,按照一般婚姻处理。希望这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军人能嫁给外国人吗? p> 与现役军人结婚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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