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甚至遇到一些我们认为不可思议的“婚姻关系”。什么样的情况才能认定婚姻无效?什么是无效婚姻?法律是如何被承认的?如果你想提起诉讼,原告怎么能提起无效婚姻的诉讼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无效婚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婚姻关系缺乏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婚姻关系无效所引发的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因无效婚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实践中,涉及无效婚姻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婚姻一经登记,即具有婚姻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办理。经审查无效的,依法判决无效。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认定婚姻无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的无效婚姻案件,应当制作认定婚姻效力和处理其他纠纷的判决书。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幸存的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婚姻申请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在无效婚姻申请案件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如果符合这四种情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使婚姻无效,解除婚姻关系。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合法婚姻,处理非法婚姻,同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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