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法解释》第三十三条是什么 |
释义 |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有何解释《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认为违反了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书,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异议的程序,异议是指公众对商标局初步核准并公告的商标注册提出的异议。也就是说,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以便社会公众对商标注册提出意见。规定异议程序的意义在于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对商标注册提出意见的机会,通过社会力量保证商标注册审查工作的质量。本条关于异议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1.初步核准并公告的商标,应当办理异议程序。也就是说,商标局应当对初步审定的每个商标进行公告,征求公众对商标注册的意见。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的必要程序,异议期限为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即异议期限为3个月。一方面,异议期限不宜太短,以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提出意见;另一方面,异议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延长商标注册时间。综上所述,本条规定的异议期限为三个月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com小编的相关内容汇总。如果您对本文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通过法律咨询网.com咨询和指导律师,他们可以直接告诉您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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