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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请求认定的四项原则
释义

确定仲裁请求的四个原则是:
    

1.如劳动仲裁不受理住房公积金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劳动仲裁在北京这里不受理。那么,原告在确定仲裁请求时就应该了解这些情况。但是,就社会保险纠纷而言,如果你不提起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律师建议:对于一些仲裁不受理,法院也不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仲裁员受理的案件),如果是退回档案的情况),他们可以在仲裁期间坚持上诉,然后在仲裁结束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一些仲裁不受理、法院肯定不受理的案件(比如社会保险案件,目前北京大部分法院都不受理),我们根本不考虑渠道,也不提这样的要求。当然,这个选择可能很难。但是,在目前仲裁机关和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不衔接、不统一的法律环境下,要充分保障其权利,就必须这样做,由于不了解劳动仲裁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发生争议时对所管辖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有疑虑和犹豫,目前往往失去有效的仲裁机会,北京仲裁机构的做法是,劳动合同对管辖地有明确规定的,由管辖地的仲裁机构管辖。不过,北京各级法院并不认同这种做法。他们认为,劳动争议管辖的首要原则是方便职工仲裁。因此,基于这一原则,他们认为劳动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是一种选择性条款,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员工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事实上,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情况,即仲裁机关可以不受理,但法院肯定会受理。两者之间存在矛盾
    但无论如何,作为这类纠纷的从业人员,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可以大胆地向仲裁机构提出驳回通知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必担心公司的管辖异议,也不必关心劳动合同中的类似条款
    另外,为了系统提示,对于其他案件的管辖,现提示:
    

(1)国内企业的仲裁受理机构为企业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注意,这里是企业注册地,不是企业实际经营地,因为在实践中,两地往往不同
    (2)外商投资企业的仲裁受理机构作为职工,可以直接向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当然,还有一个是区或市批准的,但员工往往很难查到这一点。因此,一旦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纠纷,直接到市里仲裁立案,让单位提供反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是上诉越多越好。确保上诉的充分性只是一个方面。同时,最好选择一个相互矛盾和不兼容的请求。当然,在选择时要考虑风险、成本、收益、相关证据等因素,再进行选择。这个选择的过程也是一个风险衡量的过程,这对于非专业律师来说可能是不可能的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能会享有很多合法的权利。例如,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提出下列申诉请求:

日常申诉请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50%的额外经济赔偿金
    

可能的申诉请求:支付双倍赔偿金(仲裁和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试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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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2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