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如何?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权所谓公示,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为了避免对第三人的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不动产登记的形成力,也称为物权变动的基础效力,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又称权利推定的效力,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事实。如果证明登记中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将来存在瑕疵,法律仍然承认,相信物权存在并从事物权交易的人的法律效力与物权相同。也就是说,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被推定为不动产权利,并被赋予可信性。基于登记的可信性,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物权及其变动情况记入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一种手段,本质上是产生司法效力的事实行为,而不是登记机关2016年1月21日的行政行为,国土资源部近日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等各类不动产权利登记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登记对当事人来说,不动产登记是对保护自己财产的法定证明说明的补充,所以他们需要做一定的信息准备,这样自己的不动产登记才能顺利解决,但具体操作需要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否则,他们的登记将失去一定的保护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何规定登记 2020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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