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的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前几天。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申请人收到书面听证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回避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听证期限,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听证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回避的,仲裁庭可以在开庭前继续开庭并作出缺席裁决,记录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在场,并宣布仲裁庭的纪律 开庭时,仲裁员应当宣布开庭、案由、仲裁员和记录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调查、质证和辩论,听取当事人的最终意见,调解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书面记录在案。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其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向法院申请更正。仲裁庭认为申请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可以不予更正,但应当记录在案,仲裁员、记录人、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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