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商投资法》的内容是什么(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决定》,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全部资本,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第三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设立出口产品或者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有化或征税;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审批国务院批准。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其成立日期 第八条符合中国法人法要求的外资企业,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期限内来华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进行检查监督,外资企业合并或者发生其他重要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公司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聘用中国籍员工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外资企业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聘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十三条外资企业职工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当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燃料和其他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购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保险,由保险公司依法承保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纳税,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事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境内开立账户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 第十九条合法利润,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条经营期外资企业的设立,由外国投资者申报,并经审批机关批准。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8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终止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清算结束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时,除清算外,外国投资者不得处分企业财产,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在华投资受外商投资法限制。虽然中国对外国投资持欢迎态度,但如果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投资,中国法律将不会容忍非法外国投资者,因为这关系到我国人民的利益?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程序是什么? 什么是私人投资?私人投资的类型是什么? 收购投资性担保公司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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