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劳动仲裁时效 |
释义 |
1、 2008年5月1日前,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60天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在2008年5月1日后履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下列时效期间为一年: <1 (2)劳动诉讼时效的计算。但自侵权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自愿超越诉讼时效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但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从中断时间起,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 如果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小时,则应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不计算起止日,计算次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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