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时效 |
释义 |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根据法律规定,普通仲裁的时效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但是,权利受到损害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特别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别仲裁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 (一)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时效因国际货物销售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另外,对于劳动仲裁,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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