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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时效
释义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根据法律规定,普通仲裁的时效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但是,权利受到损害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特别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别仲裁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商事仲裁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未经申报销售不合格货物
    (三)迟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租金
    (四)定金财产灭失或者毁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时效因国际货物销售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仲裁的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样,《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债权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债权人的请求或者债务人的同意,可以构成仲裁时效的中断。从中断开始,仲裁时效期可以重新计算
    

另外,对于劳动仲裁,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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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