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仲裁 |
释义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的。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日”:(一)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不支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2)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未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根据《仲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事仲裁的诉讼时效 ,适用商事仲裁的诉讼时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权利保护的时效期间为二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下列时效期间为一年: (1)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法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际货物销售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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