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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一般程序
释义

劳动仲裁处理案件的一般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服或者逾期不作出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
    第四十二条作出裁决前,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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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5 2:0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