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们可以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请仲裁退回吗 |
释义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服或者逾期不作出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退市、辞退、辞职、辞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等发生的争议,培训和劳动保护 5.劳动报酬争议、工伤医疗费争议、经济补偿或赔偿争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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