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省抽逃资金罪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1、 四川省抽逃资金罪的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财物或者转让财产权利,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法定出资期限,虚假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应缴出资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虚假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应缴出资额的30%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取的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30万元,占实缴出资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提取的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实缴出资额的30%以上的;(三)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额,股东、债权人10万元以上 1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在司法实践中,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对相关当事人的处罚应与实际抽逃出资额相结合。涉案金额越大,处罚越重,但相关备案标准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提取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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