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规定股东抽逃资本的连带责任? |
释义 |
1、 如何规定抽资股东的连带责任抽资股东的连带责任规定是指股东抽资时,其他类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也帮助转移资金,那么他们需要承担一些连带责任,具体的履行需要他们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向董事提供贷款,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 执行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创业单位在创业时投入的注册资本不真实或者撤销注册资本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者增加创业单位为被执行人,并在注册资本不真实或撤回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责任股东撤回出资的主要形式有:(1)通过股东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股东增加交易成本,变相取得公司财产或者伪造虚假的基本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本的一部分转为股东个人所有 (6)通过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收回出资 (7)股东通过抵押担保收回公司资产虚假诉讼(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贷款,但不要求偿还等,以收回公司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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