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股东权利、抽逃出资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多长 |
释义 |
1、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变更管辖的案件,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判期间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完成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补充侦查案件的审判期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的侦查,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自治区、直辖市: (1)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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