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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期四年执行;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1997年全椒县**机械公司改制为全椒县**有限公司。,赵祥(另案处理)被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董事长、总经理。2000年7月,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改制,由公有制转为私有制。该公司由赵祥和和和三名被告经营。2001年5月,公司成立。赵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到2001年8月30日,赵某仍是农机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的会计人员也是农机有限公司的会计人员,刘某是出纳会计。最后,四人同意将**公司的费用转到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报销,并以此方式贪污共计9.4万余元。另查明,刘某等3名被告人均于2000年12月31日前解除了与全椒县**有限公司的合同,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孙某、朱某伙同赵某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9.4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他们的悔改行为,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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