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无需股东大会表决。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限制还有其他方面:如交通运输、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城市公用事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等必须由国有股控制或与国有股相关的,根据公司情况需要持有非国有股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要或相关的控制地位,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的依据是判决、裁定、调解、给付令,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上述执行依据应具有支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不能扩大 2.为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可强制执行 所谓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决议与股东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时,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购买其股份,即:,退股,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救济方式。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股东的压制、公司僵局以及股东个人情况的变化,以退股为目的的诉讼越来越多,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其他救济手段。针对上述情况,新《公司法》突破了传统的资本制度观念,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精神,引入了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实质上应当符合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程序要求,对回购请求权提出异议的股东必须是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事项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其他股东无权行使该项权利,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p> 公民死亡后,其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股东的出资视为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也应当依法继承。继承人在继承股东资格后,应当成为公司股东,取得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同时,新《公司法》对继承人的股东资格作了例外规定。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死后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人格,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一定存在互信关系。股东不希望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的,在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死亡后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如果是,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后,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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