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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释义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无需股东大会表决。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限制还有其他方面:如交通运输、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城市公用事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等必须由国有股控制或与国有股相关的,根据公司情况需要持有非国有股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要或相关的控制地位,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p> 可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要履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程序,只需要股东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即可,避免股东会解决不了或难以解决的难题(新《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取消了股东会对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的权限),从旧《公司法》中股东大会的集中统一决策权,到新《公司法》中个人股东的分散个人同意权的转变,充分体现了资本自由流动的原则。转让股东的通知义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通知的转让事项应当包括拟受让人、拟转让价款、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以便其他股东作出合理判断,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p> 衡平法作为一种民事物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主体。强制执行股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强制转让措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在执行法律文件时,除股权转让的一般条件外,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或者受下列因素的限制: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的依据是判决、裁定、调解、给付令,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上述执行依据应具有支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不能扩大
    

2.为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可强制执行
    3.强制执行股权的范围应以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额和成本为限
    4,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二)合并,(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60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

所谓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决议与股东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时,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购买其股份,即:,退股,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救济方式。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股东的压制、公司僵局以及股东个人情况的变化,以退股为目的的诉讼越来越多,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其他救济手段。针对上述情况,新《公司法》突破了传统的资本制度观念,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精神,引入了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实质上应当符合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程序要求,对回购请求权提出异议的股东必须是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事项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其他股东无权行使该项权利,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p>

公民死亡后,其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股东的出资视为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也应当依法继承。继承人在继承股东资格后,应当成为公司股东,取得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同时,新《公司法》对继承人的股东资格作了例外规定。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死后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人格,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一定存在互信关系。股东不希望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的,在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死亡后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如果是,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后,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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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3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