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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假投资者是否拥有股权
释义

首先,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实物、工业产权的实际价值,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资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的,由缴纳出资的股东补足,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不交付财物或者不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并处虚假出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公司成立后,无论是投资者不出资还是出资不足,公司法都不承认投资者的股东资格。但是,公司成立后,虚假出资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享有股权,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规定了虚假出资的补足责任、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以及虚假出资股东对虚假出资的纠正义务,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现有的股东资格,这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公示功能)确认登记。这些文件虽然不能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
    当然,笔者认为也有例外,即,参考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设立的其他企业被撤销、关闭后的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法律批复)??1994?? 第四条)和2001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和机关、党政机关脱钩企业转让注销纠纷的规定》??2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公司注册成立后,投资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自有资金达不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的,剥夺其法人资格(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当然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投资者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但公司自有资金仍达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的,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此时,投资者也具有股东身份,股东有责任对公司进行弥补,虚假出资主体享有股权的,公司债权人应当按照实际出资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就股权转让合同承担民事责任,善意买受人一般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欺诈为由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特殊情况下(损害国家利益),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转让人应当返还转让人收取的转让金,出卖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买受人的损失。对于恶意购买方(购买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存在瑕疵,但仍在协议上签字的),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购买方和转让股东应当对出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虚假出资主体不具有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由于所转让的股权不存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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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2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