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假投资者是否拥有股权 |
释义 |
首先,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实物、工业产权的实际价值,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资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的,由缴纳出资的股东补足,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不交付财物或者不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并处虚假出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公司成立后,无论是投资者不出资还是出资不足,公司法都不承认投资者的股东资格。但是,公司成立后,虚假出资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享有股权,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规定了虚假出资的补足责任、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以及虚假出资股东对虚假出资的纠正义务,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现有的股东资格,这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公示功能)确认登记。这些文件虽然不能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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