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应注意哪些纠纷 |
释义 |
2006年12月26日,某供水公司董事会决定委托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某银行100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的法人股已由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报国资委备案 2007年1月24日,**公司以拍卖公司为委托人签订了拍卖合同。2007年2月6日,拍卖公司拍卖上述股票,一家投资公司以最高价买入。根据拍卖结果,**公司在履行过程中与投资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发生纠纷,投资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水务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100万股本行国有法人股。企业不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国有产权,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依法应当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因此,投资公司的债权不能得到支持 [提示]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股权)的转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在本案中,虽然争议股权已经评估并报国资委备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但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除外。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入市场的目的,是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损害国家利益。在本案中,通过场外拍卖程序进行的股权转让不符合上述规定,故视为无效 [分析]本案称为股权转让纠纷。事实上,作为美国公民,王先生购买中国公民孙先生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应认定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为简化股东变更手续,王先生也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以兄弟名义持有其股份”实际上是合同双方逃避行政审批的行为,属于无效协议。该无效协议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合同处于无效状态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合同应当解除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在生效前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当事人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裁定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合同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不得转让。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得到批准才能生效。事实上,按照当事人约定,以王先生哥哥的名义持股,是为了掩盖外国投资者收购国内企业的事实。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因此,本条约定无效,当事人在诉讼中未办理批准手续,故王先生的工商变更登记请求不予支持 还发现该科技公司还有其他股东王先生和陈女士。龚先生出资70万元,占总投资的70%。科技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应当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非股东的,杨先生起诉龚先生,要求龚先生履行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义务,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协议不生效。因此,杨先生的主张不能成立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该条第三款还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与人合作的特点,股东之间有一定的信任与合作基础。上述规定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的稳定,同时保护股东的退股自由。股东与非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生效。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特别规定的,公司可以将股份转让给股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