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如何分股 |
释义 |
1、 离婚时没有权利分割公司财产,只有待分割的股份,很多人离婚时会提到“对方经营公司,公司有房屋、货物等资产,这就需要分割”。这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一般来说,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在公司的持股比例是夫妻财产份额的约定,夫妻持有的不同比例的股份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他们应该分开。也就是说,单凭工商登记的份额不能视为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第三,离婚时上市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份额是按比例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应当分割。这类股票与债券、基金等证券的分割相对简单。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按照双方达成的决议进行分割,可以由一方持有给另一方赔偿,也可以按照一方的份额进行分割。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和分割比较应由双方确定 2.如果对一方的股份没有争议,但对赔偿金额有争议,赔偿标准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如果双方对一方持有全部股份没有争议,但对赔偿金额有争议,则可以根据某一基准日(如法庭辩论结束)的市场价格确定股票价值,对价值不易确定的股票,法院将采取按比例直接分割的方式,上市公司股票在股票市场上的价格是公开的,因此从这个角度确定其价格相对容易,但上市公司股票的波动和变动幅度也相当大,股票市场的价格和实际价值可能不一致。除非确定某一时点的价格为可接受价格,否则法院直接单方面采用某一时段的股票市场价值,在变化幅度较大时,可能不公平,非上市股份公司的价值确定难度较大。如果不对公司账目进行专业审计,基本上不可能确定股份的价值,因此,如果难以确定拟分割的股份的价值,法院在任何情况下一般都会采用直接按比例分割股份的方法,它是按比例划分的。在法院看来,其价值并不重要。这种划分方法对法院来说是最简单的。但是,如果获得股份的一方不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票市场,则股份可能无法反映最大价值。而且,如果是简单的股权分置,两人将来作为公司股东合作会有很多障碍,他们很可能再次以股东身份起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因此,如果可能的话,第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不同,在进行股权分置时,应当考虑其他股东的意见。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个人合作性质。因此,夫妻离婚时分割一方所持股份,不仅是夫妻双方的事。我们应该考虑其他股东的意见,最重要的是考虑《公司法》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处理,如何处置股份不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权 如果夫妻双方登记为同一公司的股东,无论他们持有多少股份,无论是直接调整股份比例还是将一方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另一方进行补偿,不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权。可以直接处理,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因为夫妻双方都有股东身份 2.夫妻一方登记为股东的,股份归登记方所有,对另一方的赔偿不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权,在夫妻一方为注册股东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经协商或者判决归注册方所有的,它不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变更,也不需要考虑《公司法》中其他股东的优先权,但涉及如何确定股权价值。股权价值与公司的资产和经营状况直接相关。如果双方未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为准确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价值,应对公司的资产和账目进行专业的会计审计,但许多有限责任公司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不完整的账目,其他股东不得合作。在离婚诉讼中,通过法律手段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价值可能存在诸多障碍,无法实现 3.夫妻一方登记为股东,协商或判断将部分或全部股权给予另一方,夫妻一方登记为股东的,无论是协商还是判决,离婚后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方的,或者部分股权直接分割给另一方的,应当考虑其他股东的意见,其结果是,不是股东的一方将成为公司的新股东。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事性质,此时应首先考虑《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而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未登记配偶可以顺利成为新股东。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应当主张优先购买权。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想要分割的是股权转让基金。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转让,未登记的配偶也可以成为新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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