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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释义

无效合同和批准义务作为促进合同效力的重要义务,批准行为与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具有私法意义。作为私法义务的批准义务是合同义务还是先合同义务?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报批义务,这种约定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就合同条款的内容而言,其核心内容是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但除此之外,还有两种类型的合同条款。这两类条款的性质决定了它们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权利义务:一类是有利于合同生效的条款。当合同的效力是基于某种条件的实现时,先决条件条款将独立于合同条款。否则就会陷入悖论,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二是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时的争议解决规定。《合同法》第57条只规定了后者,而没有规定前者。事实上,一个是合同的“生前”,一个是合同的“死后”;一是使合同生效,二是解决因合同无效、解除或终止引起的争议。它们不同于其他合同条款,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实现交易目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当然是独立的。因此,合同不生效,当然不影响提交审批义务条款的有效性。因此,当事人对送审义务作出明确约定时,应当视为独立约定,不受无效合同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批准的义务就是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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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