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股份转让条例 |
释义 |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纳税人收回和转让股份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的,股权已变更登记,收入已实现,转让人取得的股份转让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本规定不涉及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购买股权的问题,只涉及场外交易。国家税务总局不处理场内个人股权交易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个人转让股权后,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故收回股权。原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否退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收入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后,双方签订协议,终止原股权转让合同并返还股权,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以前一次转让收取的个人所得税不予返还。但未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因执行仲裁委员会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裁定及补充协议而解除股权转让关系的,股权收益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按原价收回转让股权,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