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 |
释义 |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没有约定的,可以由双方或者多方协商确定管辖法院。协商不成的,可以确定公司登记地或者主营业务发生地的法院,或者以转让权法院和住所地受让人为管辖法院。基本原则是自利。从自利原则出发,管辖权的确定一般认为合同的履行地是指履行义务的地点和清偿义务的地点。那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买卖合同是否可能因为两种履行行为而有两个不同的履行地呢,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当事人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决定法院管辖的权利,即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书面合同约定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就管辖法院达成协议,协议有效的,以协议为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来说,被告所在地没有歧义。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应当为标的公司的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工商变更前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将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是国际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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