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乙方是否仍然是C公司的股东分析: 从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我们可以分析是否存在转让: ①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②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③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合同生效或者部分履行,并不意味着权益、无形财产权实际发生了变更。因此,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股权发生了变更,即使同时有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或其他文件,也只能证明其他相关方对股权转让的确认或同意,而不能成为股权交付的标准 第二步:将股权的法定交付标准记载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证明权利的归属。以上是股权转让合同完成的必要条件。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上的记载,表明内部登记手续已经完成,也意味着股权的交付和相应产权的转移。因此,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登记之前,即使双方及其他股东对转让提出异议,转让方仍然是公司股东,仍然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只有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上登记后,才能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成为股东权利义务的所有人。第二步完成后,股东发生变更,但没有公示 第三步: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是对公司股权变更进行公示,以便对外确认公司股权变更,以保护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外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权利时,即使股权转让人已办理公司内部登记,仍需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因为内部股权转让完成与否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自然不会产生外部法律效力,因此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债权人只能以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债权对象。此时,股东不能以股权已转让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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