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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湖北对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
释义 发行部:湖北省政府发行编号:省政府令第17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除改善投资环境外,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海外华侨和香港同胞,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客商)投资我省,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鼓励投资者投资外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材料、专有技术、工业产权等,设立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第三条特别鼓励投资者投资下列领域:(一)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作,在发展农业和社会发展事业的同时(二)创办外向型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三)利用和改造我省现有的生产企业,提高其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布局要求的其他项目。第四条在我省投资设立的三资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并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相应政策优惠。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利用外资的领导,为三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提供便利,帮助三资企业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为三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和指导。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涉三资企业的合法经营自主权,不得侵犯三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利用外资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方面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计划部门编制年度计划(二)组织实施国家涉外经济法律法规。根据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审批三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监督管理,依法管理和指导三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四)确定和审查外向型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五)指导和协调三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在省权限内,利用外资的审批权下放给地、市、地、县。下放利用外资审批权限的具体方案,由省计委(以下简称省计委)、省经委(以下简称省经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施行。第八条省内设立三资企业的审批,采取集中讨论、一次性审批、集中盖章的方式进行。第九条在省内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当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计划委员会审批;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报经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我方投资者负责向省外经贸委提交下列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出具批准证书:(1)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书(2)企业所在地经贸部门出具的意见书(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4)正式协议、合同,合营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及有关文件、附件(5)我方投资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营业执照和资信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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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