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释义 |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编号:财关税(1997)第3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地财政督察室:近期,一些地方的信访反映,在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决算过程中,一些问题如何处理还不够明确,要求工信部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通知如下:1。随附审计报告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检查部门在进行决算检查时,应当依法责成未附审计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补报。2、 关于支出问题。在检查过程中,企业费用可按《关于印发〈制定工运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制定工运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制定商品流通等六大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报财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地方财务监督所备案的,应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定的标准财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地方财政监察机构;对未按照财政部规定向财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地方财政监督员办公室报送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依法严格控制支出标准,限期补报。其中,对核定列支的工资性支出,还需依法对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和企业代扣代缴情况进行核查。3、 关于原始文件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有效,严禁用白纸结账。对查处的虚假、非法原件,一律给予违法违纪处分。检查部门除责令改正、上缴违法违纪应缴资金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4、 关于涉及中方员工权益的资金问题。检查时,检查部门要重点检查企业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资金,包括中方职工福利、失业保险、退休抚恤金、住房周转金、工资结余等是否提取,按照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规定使用和管理。5、 关于纠正出资违约后的利润分配问题。企业投资者违反合同约定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违约行为纠正后的利润分配分为两个阶段:纠正前的利润按照纠正前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更正后的利润,按照更正后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6、 关于入库纳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财政部派出机构与地方国家税务总局合作的通知》(财税字(1995)46号)等有关规定。,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督员办公室发现的企业补税收据问题,要当场办理。地方财政对企业补缴税款入库的审核,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7、 论法律责任与处罚依据。检查部门对企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企业会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下列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处理: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6.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7.财政部、审计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施办法》(财税字(1996)16号);8.《财政部、人事部关于撤销违反国家财务纪律的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6)33号);9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税字第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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