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
释义 |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编号:第一条为完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含临时工,以下简称职工)。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确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和工资分配方案,并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聘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应当将工种和人数通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企业用工需求,按照城市优先、农村优先、地方优先、国外优先、省级优先的原则,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在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不能解决的,可以到省内其他地区招聘。有关地区劳动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从在职人员中招收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允许。当事人有争议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从农村等地招收的劳动者,原则上不得转移家庭粮食关系;确需转移户粮关系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对招聘的员工规定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或培训期。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国家、省规定不得招收的其他人员。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劳动合同鉴证应当按规定缴纳鉴证费,鉴证费属于管理费。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一)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培训期);(二)工种和转岗条件;(三)生产或者工作的目标和质量;(四)生产或者工作条件;(五)劳动报酬和支付日期(6)劳动保险、福利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7)劳动纪律(8)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续签合同应当报原合同审核机构审核。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报原合同审核机关备案。在达成变更协议前,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经董事会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生产或者调整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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