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完善外商投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
释义 |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件编号:财会[2002]101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省分行、外汇管理部门,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行和中国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工作,完善外商投资外汇登记制度,保障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利用外资健康发展。现就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中的外商投资核查程序和外汇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注册会计师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验资,除执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规定的验资程序外,根据情况,还应采取以下办法:(1)外国投资者以外币出资的,由注册会计师查验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确定该外币是否汇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函开户银行(二):,注册会计师应当核对企业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批准文件》原件,以确定其行为是否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行为一致:1.企业的再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减资取得的货币资金;2.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注册外债和应付股利转增资本;3.外国投资者减少投资;4.国家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出资的,由外汇局批准,外国合营者以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进口货物报关单,核对实物是否来自国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确认函,并附银行确认函的复函,经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复印件和按外方出资方式出具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验证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外国投资者以外币出资,在中国境内转让原币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检查原币转让是否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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