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甲乙双方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钢材,总价500万元。a公司预付了200万元。在a公司准备支付预付款之前,得知B公司由于管理不善无法交付钢材,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因此,除非B公司能够提供一定的担保,否则a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B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向法院上诉 (1)a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如果a公司的行为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a公司行使什么权利?律师回答说: (1)a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首先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提取资金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作为第一付款方,在合同签订后对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未能提供相应担保,可能危及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如有争议,法院应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3)A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① 必须是同一双向合同产生的两个债务,并相互支付对价 (2)相互支付对价的双向合同具有履行顺序,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限为到期日 (3)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已经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应当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四)以后应当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对债务的支付或者履行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的,有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先履行债务的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提取资金以避免债务 (3)丧失商誉 (4)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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