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来承担公司的损失 |
释义 |
谁来承担公司的损失?投资者、股东、公司所有者、法定代表人等应当由法人承担公司的损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不同的场合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例如代表企业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其个人签名将导致企业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承担个人责任,法定代表人将来在经营其他企业时会受到诸多限制;企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人身地位,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可以拘留法定代表人;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将受到刑事处罚,依此类推。法人的设立没有瑕疵(如出资瑕疵)的,由法人自行承担损失责任,不由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承担。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如果法定代表人有失职行为,只要能够区分法人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就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法人的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要由股东自行承担,但公司成立时出资有瑕疵的除外。发生冲突、纠纷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定代表人后,其自然人格将被法人吸收,法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承担其民事行为的全部责任。但与法定代表人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行使代表权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超越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向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税务机关或者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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