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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合并的,被合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发生分立的,被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下列规定: 第三十一条:合并后,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合并,应当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债权人。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投资者)隐匿或者遗漏的债务向合并方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在公告期间申报债权的,合并方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投资者)追偿债务。债权人在公告期间未申报债权的,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新设企业合并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分别起诉被合并企业的原资产管理人(投资者),第三十四条吸收合并或者新设企业合并后,应当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的,被合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被合并企业法人承担,债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并后的具体情况,通知债权人增加责任主体,责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被合并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全部债权债务,有权清理、收回原公司债权,有义务清偿原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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