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发起人的责任。发起人出资的责任首先,申请设立的社会组织的原财产由发起人承担《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必要的财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社会资本登记机构的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和货币资本;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第二,发起人的出资视为捐赠,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营利组织的投资者对其投资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财产权利。《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的,他应当向民政局提交捐赠财产承诺书《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发起人的捐赠和资助的创始财产。可见,发起人对财产的出资是一种捐赠,出资后不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二,发起人设立组织的责任;一是负责向民政部门报送登记材料《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申请筹建社会组织时,主办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时,发起人应当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基金会申请登记时,发起人应当提交相关文件申请登记;筹建期间不得骗取登记,根据《基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基金会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并可对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申请人应当对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登记结果负责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过程中的活动。社会服务机构骗取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p)>可以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条在筹建期间,不应当按照《基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筹备活动以外的活动。在筹备期间,基金会不进行除筹备活动以外的活动,不得向发起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发布募捐信息《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不得以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的名义开展与申请无关的活动事业单位 申请社会组织的,其原有财产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的出资视为捐赠,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主办单位负责向民政部门报送登记材料,筹备期间不得骗取登记。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知道,欢迎咨询法律BA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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