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胡某软件著作权归属纠纷 |
释义 |
本案涉及职务技术成果的认定和归属。与工作有关的技术成果,是指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履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在岗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研技术开发项目或者履行本岗位职责;离退休、离退休、调离人员应当履行原在本项目或者本项目中的职务。使用本单位的物资技术条件,是指使用本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和材料。秦×立作为原告**公司的编制人,委托被告胡×余为**公司开发阳光蔡网测试培训软件部。在**公司成立前,胡*余接受委托,以开发费的名义每月从秦*李处收取1000元,客观上不能作为**公司成立后开发技术成果的全部费用,胡星宇继续负责软件的研发。他每月从公司领取1000元工资。作为**公司的工程师,他负责**公司的软件销售、安装、调试和技术业务员培训。他还将测试和培训软件交给**公司进行鉴定,由此进一步证实胡某宇为**公司开发测试和培训软件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胡×余开发的软件是职务技术成果 案例: **康洋电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胡×余软件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审判庭]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1993年11月29日 原告**康洋电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胡×子 1993年1月10日,**康洋电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胡×余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在阳光CAI系统拥有完整的技术成果使用权,1991年7月,康盛实业公司责令胡×余向其提交《培训与选题》系统的源程序文本及相应文件,赔偿因未交源程序文本、拒不修改提交的目标程序错误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2.5万元。,与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合作开发了阳光Cai网络系统。秦×立(现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与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共同负责整个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开发,完成了项目的技术设计。其中,计算机应用系统的研究与开发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CAI教室软硬件平台(2)网络多功能板(3)专用教室网络系统(4)编辑,八门高考科目的输入与测试(6)高、初中备考科目的知识结构与训练测试标准(6)压缩解码与图形界面(7)(8)网络在线复习训练系统。1992年2月1日,第(8)项,即基于网络的在线复习训练系统的开发,进入编程调试阶段;② 学生对问题解决能力的评价;③ 培训和选题。编程工作的三部分被分配给三名技术人员进行统一的调试和调试。节目的第三部分最初由罗四平和李江负责。后来,由于编程工作量大,当时在**总公司工作的胡某宇被发现兼职承担编程任务。1992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公司正式开业。康盛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转让给**公司。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成立了北京**计算机厂,承担了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的权利和义务。根据1992年7月15日北京**电脑厂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电脑厂仅享有部分销售权,该成果的权利属于**公司。由于胡×雨的编程部分属于复习训练软件界面,秦×黎明确实要求胡×雨在用户界面上注明**公司拥有该软件的版权。后来,由于胡星宇的工作有很多缺陷,公司多次催促胡星宇修改。特别是1992年9月初,听说胡×玉年底或明年初要去新西兰,公司多次要求胡×玉做好交接工作,尽快完成手头的工作,并归还技术文件和源程序文本。但是,胡*余以各种理由拒绝修改,拒绝归还源程序文本和文件,并声称享有著作权。由于胡某的行为,**公司未能及时修改程序中的错误,未能按照用户要求添加必要的功能,导致阳光彩电的销售和服务工作受阻并停止。由于产品积压,110万元贷款的收回至少拖延了3个月,利息损失2.7万元,利润损失18.2万元;温州和广州的用户无法获得新版(修改后),这直接影响了**公司和**电脑厂**的商业信誉,为了弥补损失,消除影响,公司不得不组织人员用三个月的时间重写这部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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