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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
释义

-“互联网领域著作权司法保护研讨会”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院2014年12月5日在北京举办“互联网领域著作权司法保护研讨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版权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以及**公司和**公司的30多位专家出席了研讨会。现在研讨会的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代表们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新型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司法机关办理网络著作权刑事案件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统一认识,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论网络著作权犯罪的法律适用在网络著作权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行为主要是通过网络进行的,证据的收集和确定比较困难,证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等方面存在诸多障碍,“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导致此类案件定罪量刑困难。为了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两高一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与会专家重点介绍了两个《意见》中关于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相关规定,如何计算和证明“传播他人作品总数在500条以上”、“传播他人作品实际点击量在5万条以上”,对注册会员人数超过1000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如何证明以及如何确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了说明。此外,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明,有专家建议,应进一步修改现有规范性文件,明确权利人提出权利要求时,被告侵权人应证明其被授权,为加强著作权保护,解决当前实践中大量侵权案件难以起诉的问题,有专家指出,随着P2P技术日益成为网络侵权的主要手段,世界各国开始探索如何直接追究提供P2P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其中,美国于1999年开始在Napster案中追究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民事侵权责任,并在随后的案件中形成了P2P技术的判决规则,即“在明知存在侵权的前提下,引诱、便利或为对方侵权行为提供物质帮助,可以认定为协助侵权人”。在德国,司法部门还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存储在其存储系统中的任何非法内容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005,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首次出现了全球P2P技术规则的刑事归责案件。同年,台湾开始追究P2P技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刑事责任,在中国大陆,利用P2P技术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能否入罪,一直存在争议。有专家指出,民法上的间接协助侵权不能简单等同于刑法上的共同犯罪共犯。如果用共犯理论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就会陷入直接提供服务的主体可能不构成犯罪,不能对帮助者(共犯)定罪的尴尬境地,因此,我们可以将提供网络服务视为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直接定性定罪。在具体定罪中,要注意保持民事与刑事的衔接,保证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侵权与犯罪认定的一致性,即:首先要查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为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在此基础上,应当查明侵权影视作品是否未经权利人授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同时,在主观过错的认定上,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应限于明知
    第二,网络著作权的民事司法保护问题代表们一致认为,在当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司法领域,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偿问题。论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及其引发的侵权责任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在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一度流行,其中服务器标准一度被视为主流标准。专家指出,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标准都存在一些缺陷。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在《关于审理信息网络通信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的规定》中确立了“法律标准”,即“行为人是否直接侵犯信息网络通信权利人”,并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分为提供工作行为和提供网络服务行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在认定ISP是否构成直接侵权或者间接侵权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另一位学者指出,虽然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也可以追究,但权利人很难证明服务提供者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过错,因此,对其权利的有效保护仍然是一个难点。因此,建议尽量采用“实质呈现”标准,即用户将网站视为内容提供者,且网站控制的页面(或应用程序)能够实质呈现权利人作品的,可视为侵犯网站著作权,在探讨其侵权责任时,与会者指出,司法实践中网络著作权损失的赔偿问题主要表现在赔偿数额偏低和赔偿标准不一致两个方面。其中,赔偿数额偏低不仅是由于权利人缺乏证明,更是由于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原因。有专家指出,著作权是无形财产的专有权。由于无形财产在不同的空间内可以被不同的主体以不同的方式同时使用,不同使用者的收益不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不同。因此,以市场均价作为赔偿标准是违反著作权法的,建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采取以下方法:一是细化法定赔偿标准,将作品分为影视作品、文学作品和电影作品,然后确定不同工种的赔偿限额;二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为此,法官在自由裁量权上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权利人原则,即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以权利人合法使用的同类作品为标准;第二是用户(盗版者)原则,即以盗版者侵犯同类合法作品的最大限度作为赔偿的依据。也有专家指出,在著作权损失赔偿方面,可以参照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的做法,将影响赔偿的因素分为首要因素、重要因素和一般因素。根据第一因素确定补偿基准金额,根据重要因素确定补偿比例,根据一般因素确定裁量权
    第三,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对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挑战与对策随着新的网络技术和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如聚合侵权,利用P2P技术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刑事定罪,利用P2P技术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刑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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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0:36:53